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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购”实为“借”,利息收入应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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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0日,陈建伟和林碧钦与鑫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共同向鑫隆公司购买位于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中国古典工艺博览城2号楼2-3层85坎商铺,建筑面积10008.73平方米,每平方米5500元,合同总价款人民币5500万元。之后,鑫隆公司分别向仙游县住建局、仙游县工艺产业园管委会、仙游县委、县政府申请预售融资方案调整的报告。仙游县委办〔2013〕5号会议纪要和仙游县委办〔2013〕22号会议备忘录同意了鑫隆公司增加20%建筑面积作为融资用途,导致鑫隆公司与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本案涉税数额较大,案情复杂,属于重大税务案件。案涉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资金往来中有银行网上电子回单、网银收款记账凭证,凭证用途和附言栏目中也大部分注明了“购房款”等。看似合情理,但是合法吗?其实,这是一种名为购房实为借贷的行为,涉案资金来往凭证注明的“购房款”系再审申请人陈建伟的单方行为,且当事人也违反了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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